高壓線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人傷殘,供電局買單 泰順縣供電局因高壓線安全管理不善,導致施工者陶某于2008年在幫徐某修建房屋時,手持鋼筋接觸到高壓線被高壓電擊傷,致右上肢前臂缺失,傷殘等級評定為五級,全身多處損傷瘢痕形成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。為此,縣供電局成被告承擔部分民事責任。 陶某于2009年8月11日,向泰順縣人民法院起訴,請求依法判決被告供電局給付原告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53731元。 法院經審理查明,本案系高壓觸電事故所引起的特殊侵權案件,根據《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二條之規定,應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來確定各自的責任。根據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》第十條之規定,1-10KV高壓電線的邊線延伸距離5M內為線路保護區。徐某在1998年已經建成房屋二層,被告供電局在2003年架設高壓線路,高壓線C相補償導線距房屋近水平距離僅為2.4米,致徐某的房屋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。被告供電局作為涉案高壓線路的產權人和管理人,架設高壓線路后未盡到必要的安全管理義務,且未在高壓線路周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或者警示標志,導致事故隱患,應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。房主徐某在建房時,明知周圍有高壓線路,但在建房時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,對事故的發生也有一定的責任。原告陶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又有足夠的施工經驗,理應注意到鋼筋可能會觸http://www.fyzb.cc/及房屋附近的高壓線路,但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,造成觸電致殘,應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相應的民事責任。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,法院終酌情確定由被告供電局承擔20%的民事責任,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4106.4元。 本案宣判后,原、被告雙方不服一審判決,均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,原告上訴請求改判由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,被告上訴請求改判其不承擔賠償責任。2010年9月27日,二審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,由供電局于10月15日前一次性補償陶某110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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